第九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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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的王朝在很多时候往往因为财政的崩溃而再无东山再起的机会,直到宣布灭亡。
而这种财政崩溃的因素是很多的。秦王朝可以算是汉人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当中,在这方面有着一定关系而导致灭亡。
在很大一方面而言,秦帝国的财政崩溃在始皇帝的徭役以及兵役繁重的时期已经显露苗头。再者因为新占地区依旧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因素,秦帝国在陈胜吴广起义之后的财政问题越发明显。
这个情况也可以算是一种恶性循环,因为在新占地区的叛乱以及控制力的逐步衰弱,秦帝国不得不在一些相对而言较为稳定的地区,比如说三川郡,齐国等一些忠于秦帝国的城邑地区当中进行赋税的加收。
这个情况也可以说是这些地区迅速失去民心而被关东六国贵族迅速攻下的主要前提之一。
而很明显的是民政方面的根基动摇,同样也为军事上的接连失利埋下伏笔。
以秦帝国在初期平叛的效率而言,除了一些关东六国的核心区或者是远离秦国交战地区的叛乱地方之外,即使是作为“领头羊”的陈胜吴广,在一次决定性的失败之后就迅速被灭亡,可以说秦军在这方面已经是尽力了。
但是还没有等一些地区的收复或者是人事安排进行恢复,秦帝国的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无力再支撑大规模的军队编制。这也算在一些地方出现秦军官兵叛乱的关键。
……
秦帝国的财政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以田赋体系为基础:
而在后世,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田租和田亩附加税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来源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
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
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
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
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
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
……
而口赋也算是秦帝国重要的税收来源:
口赋,又称口钱,即人头税,是按人纳税,只要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口赋始于战国,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起,正式征人头税,用于充当军费来源。汉代的口赋是课于未成年人的人头税,规定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出口钱20钱,以供天子。
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初为赋”。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的“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
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
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
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
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
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
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
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
而在秦帝国当中,徭役以及兵役虽然服役者是有薪水的,但是没有服役的平民要给更赋这个赋税范畴:
更赋始于秦代,汉初仍袭用此法,规定22岁到56岁的男子,都要服更赋。更赋包括“更卒”、“正卒”、“戍卒”三种力役或兵役。农民每年要为地方服一个月的劳役,称更卒。农民亲自服役,叫“践更”。如果不愿意亲自去服役,可交钱300由官府雇人代为服役,此种出钱雇人服役的办法,叫“过更”。
有时地方用不了多少更卒,也要农民照样出钱,成为一种赋役负担,就称为“更赋’。正卒为正式服兵役。
汉景帝时规定,男子年龄在20岁至56岁,必须为国家服兵役一年,服役完后便可回家。但遇有战事,还要临时被征调,数年不能回来。
戍卒是指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为国家屯戍一年,或到京城做卫士。
如果不愿亲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钱300雇人代替,一般农民无法承受,只得亲自服役。以后历代都有类似强拉民役的办法,只是名称不一。
云梦秦简《厩苑律》有考课时获优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规定,也证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时间。因此之故,秦称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叫“月为更卒”。于是亲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钱二千雇人代役叫“践更”。
此外,还有“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谓徭戍也”。这种更役,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岁一更”,即实际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许多人的三日戍边之役。于是,“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因此,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践更”、“过更”,实为服更卒之役与戍边三日之役的三种方式。其所以都称为“更”,就在于“更”是当时徭役的代名词。“更”既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赋税便叫“更赋”。故“更赋”即代役钱之意。
后世的王朝在很多时候往往因为财政的崩溃而再无东山再起的机会,直到宣布灭亡。
而这种财政崩溃的因素是很多的。秦王朝可以算是汉人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当中,在这方面有着一定关系而导致灭亡。
在很大一方面而言,秦帝国的财政崩溃在始皇帝的徭役以及兵役繁重的时期已经显露苗头。再者因为新占地区依旧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因素,秦帝国在陈胜吴广起义之后的财政问题越发明显。
这个情况也可以算是一种恶性循环,因为在新占地区的叛乱以及控制力的逐步衰弱,秦帝国不得不在一些相对而言较为稳定的地区,比如说三川郡,齐国等一些忠于秦帝国的城邑地区当中进行赋税的加收。
这个情况也可以说是这些地区迅速失去民心而被关东六国贵族迅速攻下的主要前提之一。
而很明显的是民政方面的根基动摇,同样也为军事上的接连失利埋下伏笔。
以秦帝国在初期平叛的效率而言,除了一些关东六国的核心区或者是远离秦国交战地区的叛乱地方之外,即使是作为“领头羊”的陈胜吴广,在一次决定性的失败之后就迅速被灭亡,可以说秦军在这方面已经是尽力了。
但是还没有等一些地区的收复或者是人事安排进行恢复,秦帝国的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无力再支撑大规模的军队编制。这也算在一些地方出现秦军官兵叛乱的关键。
……
秦帝国的财政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以田赋体系为基础:
而在后世,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田租和田亩附加税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来源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
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
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
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
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
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
……
而口赋也算是秦帝国重要的税收来源:
口赋,又称口钱,即人头税,是按人纳税,只要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口赋始于战国,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起,正式征人头税,用于充当军费来源。汉代的口赋是课于未成年人的人头税,规定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出口钱20钱,以供天子。
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初为赋”。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的“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
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
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
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
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
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
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
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
而在秦帝国当中,徭役以及兵役虽然服役者是有薪水的,但是没有服役的平民要给更赋这个赋税范畴:
更赋始于秦代,汉初仍袭用此法,规定22岁到56岁的男子,都要服更赋。更赋包括“更卒”、“正卒”、“戍卒”三种力役或兵役。农民每年要为地方服一个月的劳役,称更卒。农民亲自服役,叫“践更”。如果不愿意亲自去服役,可交钱300由官府雇人代为服役,此种出钱雇人服役的办法,叫“过更”。
有时地方用不了多少更卒,也要农民照样出钱,成为一种赋役负担,就称为“更赋’。正卒为正式服兵役。
汉景帝时规定,男子年龄在20岁至56岁,必须为国家服兵役一年,服役完后便可回家。但遇有战事,还要临时被征调,数年不能回来。
戍卒是指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为国家屯戍一年,或到京城做卫士。
如果不愿亲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钱300雇人代替,一般农民无法承受,只得亲自服役。以后历代都有类似强拉民役的办法,只是名称不一。
云梦秦简《厩苑律》有考课时获优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规定,也证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时间。因此之故,秦称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叫“月为更卒”。于是亲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钱二千雇人代役叫“践更”。
此外,还有“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谓徭戍也”。这种更役,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岁一更”,即实际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许多人的三日戍边之役。于是,“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因此,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践更”、“过更”,实为服更卒之役与戍边三日之役的三种方式。其所以都称为“更”,就在于“更”是当时徭役的代名词。“更”既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赋税便叫“更赋”。故“更赋”即代役钱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