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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章 中国城(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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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在苦力贸易的初期,这些招募活动无论是在雇主还是雇员的国内,都不属于合法的行为。
满清的《大清律例》里面明文规定,一切官员军民人等,私自出海经商者、移居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有县府官员通同舞弊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仅属失察者,革职永不叙用。科道官员失察降三级,督抚失察降两级,处罚力度不可不谓为酷烈。
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是为了遏制东南沿海的反清活动,后期是为了制止农业人口外流,但是到了清朝中晚期,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法规明显已经不再适用了。
其实早在乾隆中晚期的东南沿海一带,禁海令就几乎已经名存实亡了,即便某个地方官有“报国”之心,但在乡野宗族势力以及海商白花花的银子面前,很快就会眼开眼闭甚至同流合污起来。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人用舰炮炸开了“我大清”的国门,一八四二年清英签订了《南京条约》,不但向英国割让了香港,还同意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与上海成为通商口岸,也就是所谓的“五口通商”。
林则徐的下场使得沿海地区官员,特别是上述那些通商口岸的官僚们愈发的谨小慎微起来,深怕一不小心得罪了洋人,平白闹出什么国际争端出来,如果只是丢官罢职还则罢了,事情搞大说不定还要被抄家砍脑袋,并且还没人替你喊冤。
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增长了苦力贸易商的嚣张气焰,华裔苦力的生存环境变的更加恶劣,甚至无法保障这些人的生命安全。当时不止一次发生苦力在运输途中大批死亡的惨案,记录里平均每百名华人苦力就有三十人会因为各种“意外”,丧命在远隔家乡万里的汪洋大海上。
要说英国国内对这种贸易也有所顾忌,他们需要往殖民地输送大批量的廉价劳工,与此同时需要证明这些劳工来源的“合法性”,证明这些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奴隶”。
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商人们必须要获得满清政府的配合,也就是获得满清政府的背书,证明这些交易符合当地的法律,并且促使这个行业更加的规范,不再带有那种“奴隶贸易”的痕迹与色彩。
可是当时的满清政府高层,怎会允许洋人对“祖宗之法”指手画脚,恰巧又遇到一个性格顽固的督抚叶名琛,用一套“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方针来应付英国人,听上去几可与某圣雄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相媲美,这要是往后推个一百年,说不准是要拿个炸药奖回来的。
英国人发现连交涉都找不到门路,于是决定继续用枪炮来说话。大英帝国刚进入维多利亚时代,正在全球范围扩张她的殖民地,国力处于上升期,一鸦时就看穿了“我大清”的底细,所以动起手来毫不犹豫。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大家也都知道了,圆明园的废墟还摆在那里。满清与英法俄先后签订了《北京条约》,具体内容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其中有一条就是同意英国招募华工出洋工作。就此中国苦力摇身一变成为了“契约移民”,苦力招募不再被视为变相的“奴隶贸易”。
先不去提那些衣服胸口被画上B(澳大利亚布里斯班)、P(秘鲁)亦或者S(纳米比亚的三明治港),这里要说说胸口画着C(古巴)的苦力,因为他们的遭遇可以说最具有代表性。
到达目的地之前,这些人就已经被中介公司卖给了各大种植园,成为了凄惨的契约奴工。当时古巴还是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用来管理华人苦力的法律,其实就是之前管理黑人奴隶的条文。
西班牙农场主在自己的地盘上几乎拥有无限的权力,他可以随意克扣苦力的工资,还有权对苦力施加各种体罚。
而中国苦力只有工作满八年之后,才可以用金钱赎回自己的契约。事实上很多苦力在契约完成之后,西班牙雇主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苦力与其续约下去。
更可恨的是,西班牙总督还规定,完成契约的中国苦力只有愿意归化成古巴人并且信仰天主教,同时拿到当地的居留证,才允许在古巴继续居住和工作,否则将会被驱逐出境。
当时从古巴到中国的船票是八盎司黄金,大多数苦力根本拿不出这笔旅费出来,于是只能在种植园里当一辈子的奴隶,很多人只能选择自杀来结束这种苦难,当时古巴的自杀率是全世界最高的,而每两名古巴的自杀者中,就有一个是中国人。
古巴华人苦力的悲惨境遇,直到一八七七年满清与西班牙签订了保护劳工移民条约之后,才发生了根本性改善,但是很多苦力没能坚持到这一天的到来。
美国人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才开始介入中国苦力生意的,苦力商主要来自于西海岸。
说起来大家可能不信,其实在鸦片战争爆发半个世纪之前,中国人就已经踏上了北美大陆。当时正值康熙禁海的高峰期,官府禁止民间制造新船,大批有经验的造船工人只得失业,于是就在一七八八年,一位英国船商乘机雇佣了一批中国造船匠人,随后在加拿大温哥华附近建立起了一个小殖民点,在当地利用加拿大丰富的木材资源建造帆船。
而从一八二零年开始,就陆续有中国人入境美国,其中有些是商船上的雇员与仆役,但也有一些是广东沿海的贸易商人,远赴重洋寻找商机去的。那时候加州的淘金潮还未开始,中国商人主要做的还是传统的丝绸和茶叶生意。有些中国人选择在当地定居下来,甚至减去辫子加入了美国国籍,在一八四零年之前,在加州定居的中国人已经接近八百多人。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越来越多的闽粤沿海居民为了生存,选择背井离乡去海外谋生,特别是当得知加州发现金矿之后,大批华工怀着发财的梦想,登上了前往加州的苦力船。
其中大部分人根本负担不起前往新大陆的船票和食宿开销,于是就与苦力公司签订契约,由苦力公司垫付这笔先期花费。于是苦力公司也就成为了这些苦力的债主,这在当时被称为“赊单工”,法律上他们依然是自费自愿前往美国的自由移民,而不是所谓的“契约奴隶”。
但事实上当他们踏上美国国土之后,就自动成为了苦力公司的“债奴”。在还清苦力公司的债务之前,他们只能在对方下属的矿山或者工地干活,或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移交给其他需要劳动力的承包商。
因为在工作期间还会不断产生其他的各种费用,加上债务本身的利息,苦力常常需要为苦力商工作一两年的时间才能偿清债务。
而到了一八八二年之后,情况又发生了变化,苦力公司不再坚持持有这些苦力的债权,毕竟管理这些亚洲人需要耗费不少成本,他们选择了一劳永逸的方式,把债权转让给加州的六大会馆,让中国人来承担起管理责任。
所谓的六大会馆或者美国人口中的六大公司,是由原本的三邑、冈州、人和、阳和、宁阳、合和这六家会馆合并而成的,也就是著名的驻美中华总会的雏形。
PS:谢谢大家的支持。
历史上在苦力贸易的初期,这些招募活动无论是在雇主还是雇员的国内,都不属于合法的行为。
满清的《大清律例》里面明文规定,一切官员军民人等,私自出海经商者、移居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有县府官员通同舞弊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仅属失察者,革职永不叙用。科道官员失察降三级,督抚失察降两级,处罚力度不可不谓为酷烈。
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是为了遏制东南沿海的反清活动,后期是为了制止农业人口外流,但是到了清朝中晚期,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法规明显已经不再适用了。
其实早在乾隆中晚期的东南沿海一带,禁海令就几乎已经名存实亡了,即便某个地方官有“报国”之心,但在乡野宗族势力以及海商白花花的银子面前,很快就会眼开眼闭甚至同流合污起来。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人用舰炮炸开了“我大清”的国门,一八四二年清英签订了《南京条约》,不但向英国割让了香港,还同意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与上海成为通商口岸,也就是所谓的“五口通商”。
林则徐的下场使得沿海地区官员,特别是上述那些通商口岸的官僚们愈发的谨小慎微起来,深怕一不小心得罪了洋人,平白闹出什么国际争端出来,如果只是丢官罢职还则罢了,事情搞大说不定还要被抄家砍脑袋,并且还没人替你喊冤。
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增长了苦力贸易商的嚣张气焰,华裔苦力的生存环境变的更加恶劣,甚至无法保障这些人的生命安全。当时不止一次发生苦力在运输途中大批死亡的惨案,记录里平均每百名华人苦力就有三十人会因为各种“意外”,丧命在远隔家乡万里的汪洋大海上。
要说英国国内对这种贸易也有所顾忌,他们需要往殖民地输送大批量的廉价劳工,与此同时需要证明这些劳工来源的“合法性”,证明这些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奴隶”。
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商人们必须要获得满清政府的配合,也就是获得满清政府的背书,证明这些交易符合当地的法律,并且促使这个行业更加的规范,不再带有那种“奴隶贸易”的痕迹与色彩。
可是当时的满清政府高层,怎会允许洋人对“祖宗之法”指手画脚,恰巧又遇到一个性格顽固的督抚叶名琛,用一套“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方针来应付英国人,听上去几可与某圣雄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相媲美,这要是往后推个一百年,说不准是要拿个炸药奖回来的。
英国人发现连交涉都找不到门路,于是决定继续用枪炮来说话。大英帝国刚进入维多利亚时代,正在全球范围扩张她的殖民地,国力处于上升期,一鸦时就看穿了“我大清”的底细,所以动起手来毫不犹豫。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大家也都知道了,圆明园的废墟还摆在那里。满清与英法俄先后签订了《北京条约》,具体内容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其中有一条就是同意英国招募华工出洋工作。就此中国苦力摇身一变成为了“契约移民”,苦力招募不再被视为变相的“奴隶贸易”。
先不去提那些衣服胸口被画上B(澳大利亚布里斯班)、P(秘鲁)亦或者S(纳米比亚的三明治港),这里要说说胸口画着C(古巴)的苦力,因为他们的遭遇可以说最具有代表性。
到达目的地之前,这些人就已经被中介公司卖给了各大种植园,成为了凄惨的契约奴工。当时古巴还是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用来管理华人苦力的法律,其实就是之前管理黑人奴隶的条文。
西班牙农场主在自己的地盘上几乎拥有无限的权力,他可以随意克扣苦力的工资,还有权对苦力施加各种体罚。
而中国苦力只有工作满八年之后,才可以用金钱赎回自己的契约。事实上很多苦力在契约完成之后,西班牙雇主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苦力与其续约下去。
更可恨的是,西班牙总督还规定,完成契约的中国苦力只有愿意归化成古巴人并且信仰天主教,同时拿到当地的居留证,才允许在古巴继续居住和工作,否则将会被驱逐出境。
当时从古巴到中国的船票是八盎司黄金,大多数苦力根本拿不出这笔旅费出来,于是只能在种植园里当一辈子的奴隶,很多人只能选择自杀来结束这种苦难,当时古巴的自杀率是全世界最高的,而每两名古巴的自杀者中,就有一个是中国人。
古巴华人苦力的悲惨境遇,直到一八七七年满清与西班牙签订了保护劳工移民条约之后,才发生了根本性改善,但是很多苦力没能坚持到这一天的到来。
美国人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才开始介入中国苦力生意的,苦力商主要来自于西海岸。
说起来大家可能不信,其实在鸦片战争爆发半个世纪之前,中国人就已经踏上了北美大陆。当时正值康熙禁海的高峰期,官府禁止民间制造新船,大批有经验的造船工人只得失业,于是就在一七八八年,一位英国船商乘机雇佣了一批中国造船匠人,随后在加拿大温哥华附近建立起了一个小殖民点,在当地利用加拿大丰富的木材资源建造帆船。
而从一八二零年开始,就陆续有中国人入境美国,其中有些是商船上的雇员与仆役,但也有一些是广东沿海的贸易商人,远赴重洋寻找商机去的。那时候加州的淘金潮还未开始,中国商人主要做的还是传统的丝绸和茶叶生意。有些中国人选择在当地定居下来,甚至减去辫子加入了美国国籍,在一八四零年之前,在加州定居的中国人已经接近八百多人。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越来越多的闽粤沿海居民为了生存,选择背井离乡去海外谋生,特别是当得知加州发现金矿之后,大批华工怀着发财的梦想,登上了前往加州的苦力船。
其中大部分人根本负担不起前往新大陆的船票和食宿开销,于是就与苦力公司签订契约,由苦力公司垫付这笔先期花费。于是苦力公司也就成为了这些苦力的债主,这在当时被称为“赊单工”,法律上他们依然是自费自愿前往美国的自由移民,而不是所谓的“契约奴隶”。
但事实上当他们踏上美国国土之后,就自动成为了苦力公司的“债奴”。在还清苦力公司的债务之前,他们只能在对方下属的矿山或者工地干活,或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移交给其他需要劳动力的承包商。
因为在工作期间还会不断产生其他的各种费用,加上债务本身的利息,苦力常常需要为苦力商工作一两年的时间才能偿清债务。
而到了一八八二年之后,情况又发生了变化,苦力公司不再坚持持有这些苦力的债权,毕竟管理这些亚洲人需要耗费不少成本,他们选择了一劳永逸的方式,把债权转让给加州的六大会馆,让中国人来承担起管理责任。
所谓的六大会馆或者美国人口中的六大公司,是由原本的三邑、冈州、人和、阳和、宁阳、合和这六家会馆合并而成的,也就是著名的驻美中华总会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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